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9人
专家导读 1.查验新公司社保及个税缴纳记录。2.研究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警惕恶意勾结,注意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了解新单位官方及社交媒体信息。4.查询快递、鲜花、礼品、外卖记录,或向新单位前台咨询劳动者情况。5.安排人员假扮客户,与劳动者进行业务交流。6.适当拍摄劳动者上下班情况(避免侵犯隐私)。7.收集公开会议、招标、展览等相关资料。
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

一、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

1.详细查阅新加盟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状况。

2.仔细研究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或取得新的就职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表明,许多劳动者会运用在前雇主那里掌握到的商业机密或者经营策略,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市场价值,并将这些作为一种优势或者诱因,主动选择跳槽至新的用人单位;

同时,也存在着前雇主的竞争对手主动向劳动者伸出橄榄枝,以高薪资“挖墙脚”,甚至协助劳动者制定各种规避竞业限制的策略,然而实际上却依然让劳动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活动。

因此,面对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证明材料,作为前雇主可以提出质疑,认为这份劳动合同可能是新单位与劳动者恶意勾结,专门为竞业限制案件所精心策划的,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内容,对于此类证明材料,还需特别留意是否有制作人员的签名以及是否能够出庭作证。

3.深入了解新单位的官方网站介绍、微信公众号宣传、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宣传信息等。

4.查阅快递收发记录、鲜花赠送、礼品馈赠、外卖订单等信息,或者通过间接方式向新单位的前台咨询劳动者的具体情况。

5.寻找合适的人选假扮成客户,与劳动者进行业务洽谈、电话交流、签订协议等环节。

6.对劳动者日常上下班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拍摄取证(请注意把握好尺度,以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益!)。

7.获取公开的会议纪要、招标公告、展览展示等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怎样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了:

一、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

三、双方的书信往来、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关于分居的内容。

四、周围邻居的证言

夫妻如果是因为感情问题分居的,分居满两年以上再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8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3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8****85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0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1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6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离职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属于违约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离职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属于违约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员工签了竞业协议离职了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搜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首先是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该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情况,即使相关部门无法为公司提供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申请由法院就相关事宜调查取证。
在员工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的相关事实做好充分准备,通过诉前“正规途径”搜集证据基本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诉讼需要,公司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安排专人在竞争对手公司外“蹲守”,搜集该员工每日上下班的视频证据
(2)向该员工寄送快递,以快递签收或快递录音作为证据
(3)委托猎头公司猎聘该人员,让员工本人主动“交代”目前就业情况
(4)向竞争对手主动发函,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的连带责任问题,逼迫竞争对手就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3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竞业限制实务中如何界定竞争对手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竞业限制实务中如何界定竞争对手,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如何认定同业竞争中竞争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业竞争的认定是怎样的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控股股东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同业竞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所以自己需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所以自己需要清楚竞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积极的应对有关的问题,是有关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最近我看刚看了一家商店,但是我担心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请问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而之所以各地执法机关将“账外暗中”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重要标准,同现行法律法规对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清、存在循环解释的逻辑问题也有关系[3]。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依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将“账外暗中”作为认定“回扣”的硬指标,进而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便捷性;同时,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商业贿赂多以隐秘方式进行,执法部门通过对涉事企业财务账簿的审查和监管,确实成功查处了一大批商业贿赂案件。因此,以“账外暗中”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标准,有它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但是,如果从逻辑上判断,“账外暗中”仅能推导出当事人未遵守会计准则,并不能推导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易言之,商业贿赂行为既可能不以“账外暗中”的形式体现,而以“账外暗中”形式体现的也未必是商业贿赂行为。如果仅凭借“账外暗中”就认定构成商业贿赂,偏离了商业贿赂的本质。
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此问题是有所认识的。在对下属机关的答复中[4],国家工商总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的本质仍在于是否存在利用金钱或其他财物使得权利被滥用或者放弃,或者义务未被遵守,也就是所谓的“权钱交易”。“账外暗中”仅是许多商业贿赂案件显现出来的表征之一,不是认定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账外暗中”在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起到的作用有矫枉过正之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竞业协议只要去上班就违约吗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由雇佣双方协商确定。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申请调整,仲裁机构和法庭将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参考企业损失程度,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如何判断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判断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什么是同业竞争,如何认定同业竞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业竞争的认定是怎样的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控股股东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同业竞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所以自己需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所以自己需要清楚竞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积极的应对有关的问题,是有关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完全竞争市场:1、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2、厂商进出行业完全自由。垄断竞争市场:1、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厂商。2、这个行业是可以自由进入的。3、每一个厂商生产特征相互区别的产品。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老师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不是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它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垄断地位,通过排除其竞争对手的模仿,获得竞争优势及垄断利润。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本身并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而且从促进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说,也需要法律维护权利人通过合法竞争而获得的垄断地位。换言之,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而获得的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法律对权利人私权的维护构成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就包括两个方面,即私权救济和竞争秩序的维护。基于此,受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两种方式的救济:一为权利人凭借私权救济手段,通过行使各项请求权来直接保护自己的权利,二为国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通过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来间接地保护私权。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言,所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赋予并维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相关领域内公平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例如,从商标法上看,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竞争行为,企业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来宣传和使用自己的商标及相关标记,使与本企业商品的品质、服务等相联系的各种信息能够在其上得以体现,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形成市场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其产生最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关系,防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进行不正当利用。
其遵循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和原则完全一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行为的禁止。从历史发展看,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起源于对专利法、商标法的补充和完善。
保护知识产权之所以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所致。
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对智力成果设定的授权条件来看,门槛很高,如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在保护客体的范围上又属于“窄保护”,有相当一部分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由于不符合条件,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之外。这就需要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一个完善、周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个体系除了知识产权单行法外,还需要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一系列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机制、法技术特点对知识产权法律具有直接的补充作用,它通过具有禁止性规范特点的“一般性条款”,将具体条文无法周全列举,但又需要保护的客体全部纳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敏感性,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工具。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只能对已构成侵权的的不法行为提供相应保护,其依据的依然是具体知识产权法律所确认的客体权利,对尚不构成侵权的混同行为、原产地的虚假表示行为、商业误导行为、诽谤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冒用著名标志及模仿商品形态等行为的禁止往往是无能为力的。而刑法针对的是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适用范围受严格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运用综合调整方法,把私法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全面保护。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坚持反不正当竞争,这两套制度互相依赖,不可偏废。只有综合运用好这两项制度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保护。
它没有明确授权,即授予主体类似于商标、专利、版权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具体权利,而往往是以“禁止以等方式侵害客体”的禁止侵权的模式规则来保护主体的利益。它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权”,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包括某些权利在内的“权益”或“法益”,如地理标志、商品名称等。从它的体系结构看,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都使用相同的立法技术,在开头设计有“一般条款”。与宣示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法条化或规范化了的条款,比原则条款更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一般条款又与那些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不同,它并不指向某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纳入。
通过上述各种调整手段的有效配合,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承担起兜底保护作用,对那些已纳入、未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及新型工商业成就,在知识产权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在这个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认清该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共同期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于商标被竞争对手抢注怎么办
商标被竞争对手抢注了可以通过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提起异议成功率高不高?如果确实是被抢注的,通过我们代理,拿回来还是有把握的。商标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的商标被别的公司给侵犯了使用了,擅自使用我公司商标被举报,不正当竞争民事中类型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种多样,而且多变,经济发展、竞争模式的变革等等,使得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产生,法律难以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上,采用一般条款与列举方式,规定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现实中,如果市场上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确实违反了该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以及符合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就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列明的15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不正当竞争民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63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的朋友他叔叔是做生意的,现在他的行业竞争力很大,他想知道对于反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的相关内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怎样证明员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