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能转为竟争性磋商吗
很抱歉,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并不被允许。
公开招标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此类更改,必须
首先发布招标终止公告,之后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相应的谈判文件,同时还需从新选择评估专家来组成谈判团队。
对于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商们,他们应按照法定程序接受退款,除非获得特殊许可,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原有的资金。
在一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如此复杂的流程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如果未能成功,它是无法在现存的时间和地点直接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
即使强行进行这样的转换,其操作方式也是不符合规定且可能引发质疑与投诉,面临着很高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工程项目合同平移是否合法
不合法,工程项目合同平移属于将项目转让,是违法的。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能转为竟争性磋商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