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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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考虑专利年费是否能加计扣除时,需关注多种费用类型,如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此外,“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应纳入考量。这些费用涉及研发活动的多个方面,对专利年费的扣除决策有重要影响。
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一、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关于专利年费是否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并考虑的。

首先,涉及到的费用类型主要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在研究开发项目中,直接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的薪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同时也包含了向外部研究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具体包括研发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以及动力费用,以及使用仪器设备时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此外还包括因使用仪器设备而产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用,即向外租入仪器设备所需支付的租金费用;

(三)折旧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针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主要涵盖了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如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这两类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例如,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的技术图书翻译费用、鉴定咨询费用,以及后期注册成为专利权所需的费用等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授权专利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预缴;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法律给予了专利权人6个月的宽限期,即专利年费滞纳期;滞纳期满未补缴的,专利权自上一专利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二、专利年费缴纳期限是多久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是: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若义务人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则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到六个月仍未缴纳,则应当终止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专利年费可以加计扣除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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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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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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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怎样填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怎样填写问题解答如下,
(1)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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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 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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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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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 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 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②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③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④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⑤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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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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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 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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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 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 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②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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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公司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顾问免费筹划,包落地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以调整项目出现的,对于残疾人加计扣除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额参与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计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预缴申报时,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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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11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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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哪些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
2.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没有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6.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由受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申请扣除时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几个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在扣除研发费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首先划分清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0年度)》规定的项目。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应当划分清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的费用。对不属于该文件列明的项目费用,如门卫的工资、公司经理的汽车加油费等,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费用。
三是对于属于共同开发或者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划分清楚是否属于本企业应当负担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是应当按照国税发〔2020〕116号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及时汇集有关资料和凭证。
五是按照规定的比例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要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另外,还有一些费用,不但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且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像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以及不属于企业自身发生的费用,如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还有就是发生费用时没有取得有关票据,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费用,对于这些费用,纳税人应当及时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做到依法纳税,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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