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915人
专家导读 无法偿还债务时,房产可抵押还款,但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到期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但亦需通过法律途径优先受偿。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如若无法偿还债务,则可用房产进行抵押还款,然而债权人暂且无法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仅能享有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周期即将期满之前,抵押权人抵押人约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之时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所有的行为,亦仅可通过法律途径对抵押财产予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法院强制执行公示期是多久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揭示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时需要遵守的公告时期。

在设定强制执行程序之前,法院通常会先行向相关方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而此类通知书的送达途径颇为多样,既可以采取传统的书面形式进行交付,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完成,当然,如果无法直接送达到收件人手中,法院还可选用转递或公开宣告的方法进行通知以确保信息能够被有效传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3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一键咨询
  • 170****2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2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3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0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5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0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2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
法院可以强制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权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若债务人因负债无法清偿,其可考虑将房产以抵债方式偿还债务,然而债权人本人并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仅能获取此房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应归属债权人所有,那么此类情况下,债权人也仅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强制执行中强制扣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扣押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这种谨慎应首要体现在对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抵押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流程
流程如下:(1)审查立案。(2)通知履行。(3)准备强制执行。(4)实行强制执行。按规定,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权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0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不能。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虽然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综上,既然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既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也浪费抵押权人的人力资源。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另外,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抵押合同怎样强制执行公证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抵押合同怎样强制执行公证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法院强制执行车辆怎么扣押
流程如下:(1)审查立案。(2)通知履行。(3)准备强制执行。(4)实行强制执行。按规定,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资不抵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说没有钱,应该根据其是真的没钱,还是有钱不还,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是没钱且无担保人,而使无法执行,就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暂时只有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担保人的话,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提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
2、如果被执行人称自己没有财产,但是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就够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就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法律处理打击老赖的手段。
拓展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划扣要多久才能执行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划扣实施的时间周期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具体执行时间范围界定如下:首先,对执行案件而言,其自立案至整个执行流程完结所规定的期限为六个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唯一住房抵押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唯一住房抵押可以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扣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