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和承诺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首要之务在于,任何有效成立合约的要约与承诺均需满足特定且明确的条件:
首先,要约须包含详尽、明确的规定性条款,以便被要约人接受并经由其承诺后,能够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其次,承诺须以正式的通知形式来表达,但在某些特殊交易惯例或要约条款中明确允许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则可例外。同样地,承诺必须在要约中明确规定的时间范畴之内送达至要约人,以免影响到协议的合法生效及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上,专业律师对此给出了深入浅出的解析。
其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关键性区别在于:
首先,这两者的概念性质有所不同,要约是指发出希望与他人签署合同的明确意愿的表达,而承诺则是接受要约方对前者表达的立即同意;
其次,这两种行为的实施者也各不相同,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提出承诺的人则为接受要约方。
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所申请签订的合同,既可采用倡议、承诺这种典型的方式来达成协议,还可考虑使用其他特殊或创新手段来完成此任务。
同时参照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表述来看,要约作为一种表达希望与他人签署合同的明确意愿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首先,要约的内容必须足够具体且具有确定性;
其次,要约中应表明经受要约方的明确回应后,发出要约方将受到该意愿的约束。
最后需关注的是第四百七十九条:
以承诺的形式来通过鲜明地传达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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