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后还能追加股东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其资产未能完全覆盖已生效法律文件所判定的债务金额时,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申请更改或追加尚未全额缴付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出资者或者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对此类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创始人为被执行人。只要这些股东、出资者和创始人都未曾全额缴付出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并在他们尚未缴付出资的范围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非常感谢您对本问题的关注!关于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现做以下简要介绍:
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其中包含了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开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员工所需费用等。
其次,对于共益债务部分,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优先清偿:
(1)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尚未完成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由于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由债务人不当获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了债务人能够持续经营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慎对他人造成伤害所引发的债务;
(6)因债务人财产对他人造成伤害所衍生的债务。
接下来,将支付破产人应付但尚未缴纳的除前述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欠下的税款。
最后但并非最为次要的,便是集中处理普通破产债权。
以上各点内容,仅供参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破产后还能追加股东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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