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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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赡养关系的法律认定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短期生活琐事不足以否定抚养关系的存在,但若持续时间短暂,如不足两年,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需特别慎重。此判定影响继承权争议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关乎双方权益及义务的平等分配。
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一、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短期生活琐事并不足以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存在。

然而,若此类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较为短暂,例如不足两年,那么对于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形成抚养关系这一判定,就显得尤为慎重。因为这一判定会直接影响到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于继承权问题的争议解决,同样也会关系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所承担的赡养责任。因此,简言之,这一决定将直接关乎到双方权益及义务是否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关系如何确定

在赡养关系的认定上,理当明确为亲子之间与晚辈子孙之间的抚养关系。

亲生子女对于其父母具有抚养扶助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若该子女未能尽到这份责任且自身也缺乏工作能力或者面临生活困苦的情况下,丧失劳动力或在经济状况上处于困境的双亲有权向他们的子女索求赡养费用。

同样,负有支付能力的孙子辈和外孙辈,在其父(母)已去世的情形之下,同样担负起对于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赡养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赡养关系如何认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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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有关于赡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事实的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
以上是你提出事实的赡养关系如何认定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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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引讼的发生,既不能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 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处理,如被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出嫁女儿,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怎么认定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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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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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关系包括公婆吗
在法律上,公婆不属于儿媳妇的赡养范畴。只有成年子女才需要赡养、照顾和保护自己的父母。如果子女未履行此义务,且父母无力工作或生活贫困,可以要求子女提供赡养费。但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姻亲关系中的子女,如儿媳和女婿,因此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公婆也不是儿媳必须赡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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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公正赡养关系是怎么样的,怎么写赡养协议呢,朋友不知道怎么写,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规定,赡养协议公证应当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草稿(公证处可代为当事人起草赡养协议);
(4)其他有关材料,如赡养人、被赡养人经济状况、身份状况、身份状况证明。
二、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赡养协议;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2.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4.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5.违约责任;
6.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3.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4.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四)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4.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公公65了婆婆两年前去世现在公公想跟村里的一个老太爱结婚问一下再婚抚养与赡养和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有哪些?
[律师回复]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基于血缘产生,子女对父母都有瞻养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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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赡养是否有关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继承与赡养是否有关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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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母要和朋友断绝亲情关系了,母亲断绝儿子赡养关系还可以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吗?
[律师回复]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断绝父子关系,现阶段没有法律依据.假若从探讨角度出发.现行立法界为何未出台类似条例,我可列举事实探究其因.父子关系是血缘先天注定.儿子血管流动的是父亲的鲜血. 称呼只是人类发明语言后的一种代码.儿子是父亲生命的延续.断绝关系不能断绝血缘.
设想: 由于特定原因,父子水火不容誓不两立.闹到法院起诉坚决要求断绝父子关系.法院有法可依,调解无效,考虑到双方理由和态度的坚决.下达判决书准予断绝.判决书下达后,从理论上讲,儿子依椐父亲年龄不论称呼什么都行.假如儿子称父为老大哥,从伦理角度出发合适吗?到时是否会引发一场伦理大辩论呢?人总有生老病死,当有一天老父生病卧床不起.手无缚鸡之力,身无分文.赡养费、医疗费,由谁来出.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合适吗?行得通吗?老父想要儿抚养,被儿拒绝儿子拿着法院判决书.振振有词不存在父子关系.不养老显得合法.这时可怜的老父,用法律保护自已生存的权力都没有.如果社会、政府挑起这负重担,很多人可能将养老责任推给政府.这样的经济重担政府能承受得起吗?老人只能眼睁睁顺其自然走向生命的终点.人道何在?作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不管用.法理何在? 假若社会盛行这样风气,由此会引发方方面面问题,岂不是秩序大乱,和谐何在?社会不安定怎样去发展?
人将至死,其言也善.什么时候老人想与儿子恢复父子关系.如果儿子不同意,作为保护弱者合法利益的法律也没办法.法理何在?
立法界在制订法律时,除合理公正外.还考虑到安定因素.出台这样法律实际扰乱了社会秩序.
我与法律界朋友曾探讨过类似话题,父子不和,誓不两立要断绝关系这种情况较少.多数时候是一时之气.可考虑分开过,什么时候老人需要赡养.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法可依,可通过调解判决或强制执行,保护老人的生存权.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同时,若你想要断绝关系,还会受到“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谴责。
但是如果你是因为受到了虐待或什么不法行为的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登报声明。
但是有一点必须记住,无论如何,你都必须赡养父母。
用民事协议或其他方式断绝父子关系都是不可能的,因为父子关系是身份权,与生俱来,不能剥夺。
希望想断绝关系的那个人三思啊,父母对于我们绝对是功大于过的,无论任何,也不能说断就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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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母是朋友的养父母,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无血缘关系赡养义务是否还要赡养?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您和您养父母的关系,使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如果您现在已经成年,您可以和养父母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您可以就您的养父母虐待您的事实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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