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独自购买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在本人名下,则应被理解为这是他或她的私人财产,当夫妻关系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时,法官不会对此类财产予以分割。
另一方面,若采纳第二种方式,即在婚前进行购房,但随后在房产证上加入对方姓名,那么这种行为则视作对配偶的赠予,这类房屋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当他们面临离婚诉讼时,倘若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这个问题将交由裁判机关来解决。
接下来,对于那些在婚姻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无论它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一方,一旦当他们走入离婚程序时,只要无法就财产分配问题形成共识,那么这个问题就会交由裁判机构前来裁决。
最后,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在一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赠送房产给子女,若是在赠送过程中未有任何特殊规定,那么这个赠送给子女的房屋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如若发生离婚争议,也需通过协商或者提交法庭来进行裁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房产怎样过户”,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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