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程序不合法如何救济
若当事方对于债务确认裁决持有异议,可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债权确认诉讼来解决实质性权利争议。
另外,如管理人对于债权确认结果无异议,但又出现误判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亦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审核请求,并通过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以进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什么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是由法院进行指派。
在此阶段,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人选须经法院依法审议后作出决定,债权人会议通常无法直接干预这一决策过程。
然而,若债权人会议对于法庭直接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行将产生质疑,则有权向裁定机构提出异议。
其次,可采用债权人选举的方式来选拔合适的管理人员。
再次,也可由特定授权的政府机构履行指定责任。
然而,就这种特定的选任模式而言,往往会引发角色权力分配不均、职责划分不清等诸多争议,从而招致许多尖锐批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程序不合法如何救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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