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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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量刑建议书中,通常需要详细记录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应遭受何种类型的刑法惩罚、刑罚程度有多大、刑罚应该如何执行以及给出这些决定的原因与法律依据等内容。当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法院在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时,会将量刑建议书同时发放给被告。
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一、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在量刑建议书中,通常需要详细记录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应遭受何种类型的刑法惩罚、刑罚程度有多大、刑罚应该如何执行以及给出这些决定的原因与法律依据等内容。当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法院在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时,会将量刑建议书同时发放给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大吗

关于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之间的差距大小,须要依据个案实地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认罪并且接受惩罚的案件来说,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断的时候,应当尊重和遵循检察官针对此案所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五种特殊状况中的任意一种,那么法院就不能仅仅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做出判决:

第一种是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本案或者是不应该由司法体系负责追责

第二种是被告人在认罪过程中并非真心接受;

第三种是被告人否认了检察官的指控犯罪事实

第四种是诉状中指控的罪名与审理期间认定的罪名并不相同;

第五种是任何可能影响到裁判公正性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量刑建议书不过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建议,法院在裁决时仍可自主决定最终的量刑数量。

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尽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备一定的灵活度,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刑期却是固定不变的,这也正是为何两者之间可能出现差异,但相对而言,这种差距不大。

最后,我想解释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决书之间几个关键性的区别点:

首先,它们的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前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进行仔细考虑,后者则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正式判决;

其次,在法律运用方面,量刑建议对整个犯罪事实的确定仍然具有主导地位,审判制度在这方面需要充分考虑;

再次,它们的判定结果也存在着不小差别,实际判刑必须综合全案情况,在已经考虑过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来决定结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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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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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宣读
量刑建议书何时进行宣读的流程事宜通常情况下,量刑建议会被列入起诉状之中,并在案件提起诉讼之际予以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被告方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对其主要刑事处罚方式、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同时需要将涉及到的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随同案件共同递交至法院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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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哪怕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建议,法官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反之也一样,哪怕写了缓刑建议,法官也可以不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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