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房子了,还能上市卖吗
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经采取强制措施之权益者同意,尽管该房屋可进行销售,然而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若经国家机构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之权益者明确表示赞同,又或者在诉讼程序过程中的第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已经得以解除,此时则可认为此项买卖合同具备效力;
但是对于买方来说,其无权要求卖方强制执行过户事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查封房产当事人能撤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依法被法院查封,那么只有当符合了法定解除查封的条件后,才能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
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裁定,并且将该裁定书送达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系案外人所有;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拒绝接受抵债;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6)人民法院认定为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而言,解除这一措施时应向有关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于落实相关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查封房子了,还能上市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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