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是否享有补偿权益的问题,需依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分析判断:
首先,若为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薪酬收入补偿,即每工作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然而,如果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其次,如果是由劳动者本人决定不再续签,也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同样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的劳动条件下保持不变或进一步提升,但劳动者仍然选择不再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的劳动条件下有所降低,且劳动者因此选择不再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时,对于员工选择不再续签的情形,是否会给予相应的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来看:
首先,假如单位承诺保持原有的待遇或更进一步提高原有劳动条件,而员工拒绝再签,那么此时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其次,若单位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了劳动条件,这时如果员工不再续约的话,他们有权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具体计算方式是按照该员工在目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衡量,每满一年即按照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基准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想和公司续签有补偿金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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