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审批,待审核顺利通过以及资金正式拨入后,可将款项划转至员工账户;
若员工自身具备足够相关材料,亦可亲自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赔付窗口,按程序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然而,领取这笔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劳动者需确认为工伤;
其次,劳动者发生的伤情被认定为5-10级残疾。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1-4级工伤劳动者已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因此用人单位须保留其劳动关系并与其调整工作岗位,故此级别伤残者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者,劳动者接受完整治疗之后,如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方可领取相应补偿。
若劳动者仍在职或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此类补偿。
唯有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时,方有资格申领这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员工因遭受工伤致残并被认定为五或六级伤残等级后,如其自愿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关系;
或者是在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而劳务合同期届满或者该名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务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有责任为他们提供一次性的医疗救助津贴。
此项一次性津贴旨在保障因工伤事故受伤却仍需继续救治的员工以及受伤之前依靠劳动力生存的员工能够得到恢复体能和重建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经济支持。
考虑到工伤事故导致的身体残疾将对员工未来的健康状况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习惯产生重大变革,这些变化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工伤事故所造成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理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中就包含了这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自己申请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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