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终止合同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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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有: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失,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裁员。
劳动合同未到期终止合同怎么办理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终止合同怎么办理

在未到期的情况下,以下几种方式可用于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实现劳动合同解除

其次,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交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之后,便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自行决定离职。

第三,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失行为时,劳动者有权自主提出辞职

第四,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过失行为时,可依据事实单方面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第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提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也可能会因为经营状况等原因而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可以解约吗?

当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员工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从业人员,员工应始终享有自由离职的合法权益,然而如若无法与用人单位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员工有权在告知单位真实情况之后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声明即完成辞职程序;

而若是尚处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先行通告劳动关系终止缘由便可。

当然,假设单位为员工安排了必需的培训课程,且双方已对此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的话,那么在该服务期限截止之前,员工原则上无权提前终止雇佣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愿意放弃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未到期终止合同怎么办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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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合同条款之( )项原因决定自 年 月 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 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 乙方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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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方胜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培训或者工作岗位仍胜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也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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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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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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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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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月工资合计 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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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经常因为工作的需要签署合同,近来听说有个中止合同这个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 终止合同中止合同中终止和中止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上文就是对合同的终止中止合同区别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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