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计件制薪酬方案或者采用提成式工资模式的雇主企业,必须在基于客观且充分科学理论依据的劳动力定额定量的基础条件下,向其所雇佣的劳动者支付的薪资水平始终保持不低于相符合的法定最低薪酬标准。
在司法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准确合理地解读“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这个问题,存在着多样化的解释和理解方式。
总的来说,凡属于用人单位独自制定并实施的劳动力定额设定,都应该使该岗位的大部分员工有能力完成预期设定的生产任务。
如果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提高定额来逃避偿付满足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义务,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构成了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
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以“未能达成定额的情况下可降低至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水”为约定前提,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基本原则,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任何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也将被确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电子合同能修改吗
电子合同具备可修订性。
经由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电子合同也能进行调整。
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变,应通过增加补充协议或撤销原有的合同并重新签订的方式来实现,而并非在电子合同上直接进行操作。
如发现电子合同已被修改,应当立即与所有的签约方取得联系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处置,从而防止可能引发的纷争和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子合同能不能出现保底工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