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正式表决通过的履约保证书,原则上仍具备合法诉讼效力,但需以行为人为符合相关自然人法律行为能力要求为先决条件;
且该履约保证书所表达的主旨意愿应真实无误;
并且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与行政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公认的社会道德准则与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公司对外担保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在诸多情况下,我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可能被视为无效,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若我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详细讨论和决定,便对他人提供担保,那么这一担保将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我司的担保超出公司章程中所明确设定的担保总额及具体数额,同样也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相关条款,超越代表职权与对方签订担保协议时,该协议将不会被视为有效,除非对方在签署时为善意。
为了确保公司的股东权益不受损害,避免法定代表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遵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是必要的。
根据该项法律条款,担保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能够个人决定的事项,而需遵循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达成的决议。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将构成越权代表。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判断,具体看订约时对方是否善意来确定合同效力:
若对方在缔结担保合同时并不知晓且不应知晓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可以判定该合同为有效;
然而,若对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决议做出了充分审慎的审核,人民法院则应确认其具有善意,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或应知决议属于伪造、编造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无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