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么
乡间农村自建房如已依法进行过注册登记并清晰规定了产权归属,则该房产具备执行之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在接到债权方的申请之后,将适时告知债务方在适当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若债务方未能按期履行责任,那么法院便有权利对其实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在内的各种强制执行手段以获取其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农村自建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依据相关规定,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约定处理,若无明确约定则应遵循如下原则执行:
1.一方可支付全额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者,此种情形之下,除非达成其他特定协议,否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事宜发生时不对其进行分割处置;
2.如某一方支付全额购房款项之同时将房屋登记于双方姓名之下,则视作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类情形下,若离婚事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收裁机关可依法介入强制分割。
3.如房屋系在登记程序之前通过贷款购买且登记于一方名下,但还款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者,离婚之际,产权归属方为登记人,但婚后房屋产生的增值收益及还款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离婚阶段的另一方有权对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4.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方,均被视作共同财产。
5.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若为其购置了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此种情形之下,房屋应属个人财产,除特殊约定外,离婚时不予以分割处理。
6.若在购置房屋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双方向各自父母的出资问题,无论是全额购房还是非全额购房,仅登记于一方名下或双方名字皆在,若未作特别约定则应平等共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自建房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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