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行贿罪未遂标准有哪些
行贿罪的未遂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给付说:
该理论主张,应当将行为人进行财物给予这一行为看作是行贿罪既遂的标志,而无需考虑受贿方是否实际接受了贿赂,或者是否真正为行贿方谋求到了不正当的利益。
2.牟利说:
此种观点则强调,应当将受贿方是否实际为行贿方谋求到了不正当的利益视为行贿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3.区别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4.给付和收受说:
该学说主张,应当将行贿方实际给予财物,受贿方实际收取财物,并且请求受贿方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视作行贿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但是并不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必须实现。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单位行贿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兹就单位行贿罪的相关刑罚准则进行明确阐述如下:
在某些情形下,单位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向他人行贿的手段;
或者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等经济利益,并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的话,法院应对这类违法行为所在的单位予以处罚——即依法判处罚金,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严厉惩戒——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附加司法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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