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
关于夫妇间共享的房产如何成功过户至其中一方,以下是必须遵守的合法手续流程:
首先,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的房产转让情况,无论是约定某一方在其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将归属另一方,或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房产将归属某一方,均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因此,在进行此类房产转让前,必须先完成相关的赠与公证程序,然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通常仅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
因此,如果以丈夫或妻子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有,那么配偶有权申请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作为共有人,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产过户。
在办理添加配偶为共有人的过程中,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其次,当由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房产过户需求时,双方当事人需前往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即可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导致的房产过户案例中,当事人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若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则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各类共有类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若各共有权人均已明确约定各自所占有的权益份额,则可依据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的合理分割规划;
又或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已有清晰注明各产权人各自所持有的比率,亦可参照此项规定进行相应的产权调整与划分。
如上述两种情形皆未出现,各共有权人便可自由研究并商讨最合适的不动产分割方案;
若各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建议一方或多方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裁决解决房屋分割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