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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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妇间共享房产过户至一方需遵循以下手续:婚姻存续期内的房产转让视为赠与,需完成赠与公证后办理过户。婚内取得的房产,配偶可申请添加姓名为共有人,需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离婚引发的过户,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办理过户。
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

一、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

关于夫妇间共享的房产如何成功过户至其中一方,以下是必须遵守的合法手续流程:

首先,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房产转让情况,无论是约定某一方在其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将归属另一方,或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房产将归属某一方,均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因此,在进行此类房产转让前,必须先完成相关的赠与公证程序,然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通常仅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

因此,如果以丈夫或妻子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有,那么配偶有权申请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作为共有人,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产过户

在办理添加配偶为共有人的过程中,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其次,当由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房产过户需求时,双方当事人需前往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即可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导致的房产过户案例中,当事人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若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则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如果各共有人对于房产占有比例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分割房产,或者房产证写明了产权比例的,也可以按照房产证写明的产权比例分割房产;如果都没有的,则各共有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屋,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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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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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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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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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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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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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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