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房子后知道里面病死过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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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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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房产后得知曾有病患在此病亡,虽无明文规定需告知,但卖方故意隐瞒此类信息违反诚信原则。如因此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询问并核实房屋相关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买完房子后知道里面病死过人怎么办

一、买完房子后知道里面病死过人怎么办

关于出售房产时是否需要告知购房者屋内曾发生的正常死亡事宜,业内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这并不属于必须要披露的事项。

然而,针对一些并非因为凶杀或过早因疾病离世等原因导致屋内发生过不幸事件的房屋,原则上来说,卖方没有义务主动向买方公开相关信息,因为这并不是法律或者行业规范所硬性规定的需求。

但是,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经发生过的死亡事件,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诚信交易的基本准则,并且会对买方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失,因此,卖方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买完房子后结婚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缔结前由单方面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将房产记载于个人名下的情况,此时此房并不被判定为双方共有的法定财产。

其次,婚姻前后购买房屋这一社会现实情况繁复多样,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出资、单方面支付首次购置款项等各类可能性,而针对每种类型的情况,其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全面依照实际发生状况所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确裁定。

再次,单方面支付首付款项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日后还款义务的,可以视同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完房子后知道里面病死过人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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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完成后得知屋内曾有人因病离世的情况,应当如何应对针对房屋内出现正常死亡的情况,卖方在出售房产时通常无需向买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除非该房产被认定为“凶宅”或者是在住户逝世前已经定下购买意向的情况;然而,对于某些没有特殊原因导致的提前离世或疾病过世的房屋,虽然未被判定为“凶宅”,卖方仍然有义务对潜在买方进行说明,这种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职责,但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的死亡事件,就构成了对诚信经营原则的违反,并且会对买方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因此,卖方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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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领养孩子一般不会在户口本上显示,若户口本上注明的是养子,可以申请更改。
  领养的关系一般体现在领养证《收养登记证》上。
  《领养证》全称是《收养登记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
  申请领养证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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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这个案件已经整整停了三年之久,被告人才等到了一审判决,其实有的时候死不可怕,可怕的是等死。一审判决死刑后,其实我已经运用法律的力量,让其在这个世界上有了如此长的悔过的机会,但是对于被告人,也许未必是好事,对于律师来讲,当然可以视为是一种成功和策略,但是有的时候,需要分清对象是什么,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会法律的关怀感到幸福,有的人感到的是一种痛苦,比如本案的当事人。
这次的会见是在一个很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毕竟判处死刑后的感觉对于一个正常的人来讲是一个无形的压力,这种压力也许常人不会知道。我接触的被告人中,曾经出现了判决死刑之后一个月之内,头发几乎全白的情形。但是他们一般也不会将自己的想法去诉说,毕竟总有万总风情,更与何人说呢?
我整个会见的过程,还是在劝被告人上诉,并且我为其打印了上诉状,被告人仍旧带着第一次见我时的职业性的微笑,时时还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轻松和不屑,但是一切都已经写在了脸上,我见过的死刑犯太多了,即使那样故作无所谓的伪装,也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很多人都是要抓住最后的一次求生的机会,期盼奇迹的出现。但是,这次的结果,我也很意外,但是想想也是在情理之中,被告人感激我帮助了他一次,但是拒绝了我再帮助他第二次,因为他要承担应该承担的一切,这样是他最大的解脱。但是我也没有任何的意外,这也是在情理之中,毕竟这样一个杀人犯,救他何用呢?我曾经将这个案件向别人讲过,没有一个人理解我的想法,反而在对我极为不满,说我是为虎作伥,放虎归山留后患。我当时想想是不是我真的错了。但是,这次我竟然被拒绝了,我当时真的有点失落,我这种莫名其妙的感觉,也不知道从何而来,反而被告人竟然劝我不要生气,我真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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