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超过60天还能领吗
通常情况下,失业者如连续失业超过六十日,则可能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与其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前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提交申请,逾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可选择进行累积计算。换言之,若未来再度遭遇失业困境,其未曾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当前失业应得却未领取的期限相结合进行计算,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保险应该要怎么办理?
请注意,您想要申请失业保险的话,需要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您所离职前的公司将负责将您的个人档案以及关于您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证明报告给当地劳动局的失业保险科。
接下来,您需要亲临就业办公室,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于同一时间内向失业保险科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
在此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由失业保险科来核实您的申请资格和标准,然后将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员信息全部移交给审计科进行详细审计。
只要审计科判定合格,您就可以安心等待基金科为您支付所有相关的待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超过60天还能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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