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要求合议庭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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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是初审、二审,还是再审或被裁定重审的案件,法院均可按常规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需注意,在初审阶段(除裁定重审的初审案件外),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案情清晰、简单且涉诉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当事人能否要求合议庭审理

一、当事人能否要求合议庭审理

无论是初审、二审,乃至再审或被裁定返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均可采取常规程序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初审阶段(不包括经裁定返回重审的初审案件),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案情清晰、简单且涉诉金额相对较小的民事纠纷,法院也有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当事人能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来终止合同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要提出合同解除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另一方,此合同自通知送达至另一方之时起便即告解除。

假设另一方对于合同解除涉及到的某些事项持有不同看法或产生质疑,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定和确认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解除合同这一行为有特殊的批准、登记等程序要求的话,则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遵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事人能否要求合议庭审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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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②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组成。
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⑵二审合议庭人民审判
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⑶复核庭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⑷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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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拟判处死刑的;
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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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不会当庭宣判。
2、我国诉讼案件的宣判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
3、当庭宣判是指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而定期宣判,是指在庭审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及其后果,计入庭审笔录,并于所定时间对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
4、当庭宣判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简单,或者说是不复杂的案件,法官经过庭审后很容易作出判断的案件。而再审和重审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很复杂疑难的案件。而且不少规定,再审和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诉讼判决书必须在宣判后的5日送达,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判决书必须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这也为当庭宣判增加了难度。尤其是有些案件,主审法官撰写后还要经过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批,5天或者10天根本做不到,所以,很少会当庭宣判的。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7、《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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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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