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前变更仲裁请求是否合法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方有权利对其仲裁请求进行调整与修改。
在举证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申请方可以提出增加或变更已提出的仲裁请求。
如果仲裁庭经过审慎审议,决定予以受理这些新增或变更的请求,那么他们将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并给予其一定的答辩期限。
然而,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这个答辩期限,则另当别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特此告知,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有时间期限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也就是说,自您知晓或应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日开始算起,仲裁时效就会启动。
然而,不论是您向对方当事人提请主张权益,还是向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亦或是得到对方明确承认并愿意承担责任,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仲裁时效的中断。
只要出现这样的情况,仲裁时效便会从这时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前变更仲裁请求是否合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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