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的时间以及缴费的费用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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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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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时间和金额因地域和政策而异。首次缴纳可选择亲自或授权物业公司、开发商代缴至专用账户,开发商需在收到资金后30天内存入。公共维修基金需在交房前缴纳,具体时间按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金额基于当地住宅建筑每平方米造价的5%-8%浮动。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的时间以及缴费的费用是多少?

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的时间以及缴费的费用是多少?

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及金额会因为地域以及相关政策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加清楚明白地了解这部分内容,下面将会提供一些固定的信息参考。

首先提及的是缴款日期方面的安排:通常来说,首次需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住能选择亲自将其存储到专门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中,或者授权物业公司或地产开发商代替缴纳。假如选择后者这个方式,那么被授权的地产开发商应该从接到房屋维修基金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30天内,将这些代替领取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全数存入专门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之中。关于住宅类的公共维修基金,通常都需要在房屋交房之前交付。

至于究竟何时应进行缴纳,就需要根据所在地域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详细规定来确定了。

其次,我们来看缴纳金额的问题:计算出所需支付的基金费用的基本依据是当地的住宅建筑物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以5%至8%为基础上浮或下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要交吗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而言,它并非需要进行年度缴纳,而是作为一次性的费用进行收取。

因此,购房者需于房屋交接之前,提前支付这笔费用以供后期房屋维护之用。

关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其一为自行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款;

其二则是由地产开发商代理代缴

在由地产开发商负责代交的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在接收到房屋维修基金的30天之内,将该笔款项悉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的时间以及缴费的费用是多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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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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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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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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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由其公共性、公益性所决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产生与存在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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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基金及专项基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但不能想当然地称为私募基金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受《慈善法》和2020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冠名基金。不过,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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