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合同诈骗的条件
构成合同诈骗之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实质要素条件: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合性的,具体包括国家对于经济合同这一特定领域的有效监管秩序以及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与私人财富所有权等各种要素;
其次,本罪事实损害的对象应当限定为公共财产及私人所有的财产;
再次,从本罪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体现为在签署或履行经济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是隐瞒真实信息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该种行为规模达到一定数额即可认定为犯罪;
最后,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但是犯罪嫌疑人须为自然人,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具有普遍性。
此外,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应当被视为直接故意,同时还需要具备非法侵吞他人财产的强烈动机方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之一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在我国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有着明确的分类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以虚构的单位或者第三方名义与他人签署合同,此为其一;
其次,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条件,这是其二;
再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先以少量履行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但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行为为诱饵,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此为其三;
另外,在收取对方交货完毕后抽身逃离,以上种种,皆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值得我们引起高度警惕;
最后,利用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举措,亦被列入了此类犯罪范畴之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构成合同诈骗的条件”,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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