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处罚后怎么补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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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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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办未经审批先建设的手续包括缴纳罚款、签订并备案工程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和补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向当地建设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咨询,并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视为非法建设。
未批先建处罚后怎么补手续

一、未批先建处罚后怎么补手续

关于未经审批便先行建设而后补办手续的问题,补办手续的详细流程及所必需的各类文件资料或许会因为实际情况以及所在地区的政策差异而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通常来说,整个补办过程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缴纳罚款。

首先,您需要前往建设委员会下属的监管部门,即监察大队,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罚款的数额大概是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一个固定比例来计算,但是不同区域可能会略有差异,大概为百分之一左右。签订工程合同并备案。在成功缴纳罚款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到招标办公室进行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申请相应的合同备案号码。申领施工许可证。紧接着,您需要着手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此过程中,建设委员会将会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该项目属于提前动工并且已经接受了罚款处理。补充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若您的项目涉及到土地使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那么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要求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请务必注意,补办手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建设行为。针对具体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的建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咨询,以便获取最精确的信息和专业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未批先建处罚依据有哪些

若发生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之情形,则应由县市级及以上地区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径行发出指令,勒令违法方返还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涉及违反土地整体规划而自行将农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必须对违法者施加期限限制,要求他们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搭建的各类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以恢复原有的土地状况;倘若行为符合土地整体规划的规定,那么应对违法方进行没收,强制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搭建的各类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且可以同时对违规者处以罚款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批先建处罚后怎么补手续”,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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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办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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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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