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孕妇应该给予哪些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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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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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合同或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还需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福利、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未缴纳生育保险或合同无效导致女员工无法享受待遇时,需支付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时,公司需补足差额。
企业辞退孕妇应该给予哪些补偿

一、企业辞退孕妇应该给予哪些补偿

倘若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内违反劳动法规,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孕期女员工便有权请求恢复此劳动合同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办法如下所述:即依照该女员工在指定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度为准向她方进行支付。若服务期限跨越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时,则将之视为一整年计算;若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话,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员工每月的薪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有行政管理区级别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时,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有效期将不得超过12年。孕期女员工可申请的补偿项目包括:

首先,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带来的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次,孕期、产期与哺乳期“三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再者,如有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一并予以发放。不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在违法辞退女员工后,可能需按照特定比例支付“三期”的劳动报酬。在另一些地方,用人单位只需支付2N(即双倍工资)作为赔偿,至于剩余的“三期”劳动报酬是否能得到支持则有可能视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者在劳动合同无效、生育保险中断的情况下导致女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理应按照女员工产假前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若生育津贴低于女员工原工资水平,女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对此缺口部分进行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企业辞退癌症晚期职工

当雇员面临癌症疾病时,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须给予患病员工一定长度的法定医疗期以供康复治疗之用。

在此期间内,即使该雇员不幸患上癌症,企业同样不得随意解除与该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员工在医疗期满之后仍未能胜任原先职责或无法接受新的岗位分配,则企业有权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辞退孕妇应该给予哪些补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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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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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企业可以辞退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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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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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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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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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女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2、怀孕女职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况,给所在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3、怀孕女职工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在单位提出之后还不改正的。4、怀孕女职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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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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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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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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