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横向关联可以吗
作为企业法律人格的体现者,公司具备独立且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享有所属之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在面对公司所产生的各类债务问题时,公司需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无条件地承担起相应的偿还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亦需在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度范围内,向公司承担其应尽的投资义务与责任。此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责任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当前我国实行的认缴资本制度下,许多企业的认缴期限明显过长,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公司法》特别设立了人格否认制度,也被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公司法实缴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所承诺缴纳的出资总额。
然而,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可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亦可选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通过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
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进行合理评估,确定价值,并进行核实,确保其不被高估或低估。
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则应遵照执行。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公司法横向关联可以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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