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应当予以扣除审限的期间包括哪些
下列情况将导致扣除审限:
(1)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提出要求,为了向他们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向他们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请求,法院决定在一个月内延长审理期限;
(2)案件需要进行公告以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4)案件需要交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及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具体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财产事宜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是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即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规定,即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再者是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些都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则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其他应当予以扣除审限的期间包括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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