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购买社保居间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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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间合同争议多为民事纠纷,不涉及定罪。但如涉及欺诈,则可能面临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具体刑期依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如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标准或情节恶劣,刑期将相应增加。
保险代理购买社保居间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一、保险代理购买社保居间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关于居间合同产生的争议通常不涉及到定罪问题,而是属于民事领域的纷争。

然而,若该纠纷中涉及到了欺诈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可能面临以下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独判处罚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判处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和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独判处罚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对于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若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人民币,则仅需单独判处罚金刑;若涉案金额介于5000元至1万元之间,则应判处拘役刑;若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则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200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刑期便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当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人民币时,若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均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这种情况下,每增加2000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这些情况包括:作为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扮演了情节严重的主犯角色;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诈骗对象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从而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给他人带来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肆意挥霍诈骗所得的财产,使得诈骗所得无法归还;利用诈骗所得的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曾经因为诈骗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处罚;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个人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介于4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且涉案金额达4万元人民币,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刑期便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当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并且同时具备上述任一情况时,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刑期便会随之增加一个月;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况,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六个月。当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时,法定基准刑即为有期徒刑十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刑期便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保险代理人刑事拘留怎么办

若有保险代理人身陷犯罪泥沼而遭受刑事拘禁,首要之务即是明确其涉案的具体罪愆。此时,家眷或律师可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侵害。在侦查过程中,代理人享有保持缄默以及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律师将能协助其深入了解案件实情、申请颁布保释令或者参与法庭审理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代理购买社保居间合同纠纷会判刑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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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归纳了本案争议损失方面的焦点,
一、上诉人所供的黄板是否全部使用?是否用于云南的六个加油站的装修中?
二、褪色黄板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经过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一审中关于官渡路、信达、三家塘子母四个加油站与上诉人无关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法院认定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用了上诉人的黄板及损失按照鉴定书确定的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同样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雨路与建水清远加油站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非常确定的是,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即2004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损失清单,清单的第二张清楚显示建水清远加油站返工已用材料、运输、拆卸及安装费用的金额明细,该清单明确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已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返工完毕。但在第一次陈法官支持庭审时,被上诉人为极力证明黄板用于其诉称的加油站时,改口称:“尚有建水清远加油站未返工保留了原始施工的样子”。
  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过?被上诉人如此反复,却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连诉讼前精心准备的损失清单都敢推翻,连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都前后不一,一审怎能认定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仍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而推翻了其损失清单,显然是对其不利事实的反悔,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第8页第8行下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且没有正确适用证据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去现场调查及其加油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据11照片证实,该站保留了部分未拆除的褪色黄板”。一审法院的调查本身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一审法院2006年2月10给上诉人的通知(见通知),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去云南对鉴定对象由双方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申请调查现场,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是违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调查范围的规定的。更何况法院去现场充其量能看到现场的样子,根本不能确定与上诉人有关联。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黄板非上诉人提供,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随便找个加油站称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法院就能就此认定吗?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黄板有无使用?已使用还是在仓库?用于办公装修还是加油站装修?用在云南加油站还是广东加油站?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的公司,其未举证排除同时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黄板,怎么能认定云南的加油站用的板材就是上诉人的?
  被上诉人证据13建水清远的返修合同等证据是2006年10月形成的,而其证据11照片拟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在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返修(见判决书第4页)。时间差距相当大,由此也可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编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2、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首先,证明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有关联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有证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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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表面看,证据有一定数量,但这些证据均无证明力。对证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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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上诉人在庭审中只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可以为诉讼而伪造,因此法院不应采信这些证据。根据证据6函中石油公司是2004年12月20日发出通知被上诉人褪色的,而被上诉人在当天就编制了发货指示单(见证据8),效率如此之高,未核实远在云南的褪色是否属实就发货翻修,不符合常理;证据8发货指示单要求12月22日发货,到达日期为12月25日,而证据9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12月22日开工,材料都未到,如何开工?明显伪造证据!该合同书签订于12月21日,中石油20日发出函,被上诉人21日就签订了合同书,中石油的函送达不需要时间吗?被上诉人何时收到函?与深圳公司是怎么签订合同书的?在何处签订的?如此短时间签订好合同书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据7中石油与被上诉人的关雨路施工合同订立时间是2004年12月17日,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总工期45天,至11月29提止,工期延误每天罚500元”,12月27日签订合同时早就完工了,还谈什么工期延误?完全是伪造证据!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更是荒唐,约定22日才开工,21日费用清单但就出来了,包括什么工人的车费等等,什么因急无坐票买卧铺(见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证据8的运输合同、证据9的返修合同书及中石油的施工合同均无发票予以证明,光凭一些当事人轻易伪造的证据,一审竟然也予以采信,足见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外,证据10 的返修原辅材料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根本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清单制作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与2004年12月30日制作的证据12不仅时间间隔遥远,内容也相差很大,一个金额为76006.85元,一个为162545.96元。同为被上诉人制作、提交的证据,差距竟如此之大,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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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证明2004年12月28日就已返修结束,2004年怎么可能使用2005年刚启用的标识?可见,关雨路加油站明显与上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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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这个社会保险有用吗
购买社会保险是很有用的,因为社会保险里面包括五种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同的保险在不同的情况下,都会进行报销,比如说住院治疗会进行一定的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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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限购政策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是怎么样的,我最近想买房子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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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被告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3950元,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中介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迟延支付房屋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至今都未能协助被告将天然气卡、水卡、电卡等过户在被告名下,也未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多次要求房主过户,但房主不理被告,这些都是原告应当做的,原告应当将各项手续办理好后交给被告,被告才能支付中介费。且到现在被告购买的房子物业费没有交清。原告没有办理上述卡表过户手续,也没有向被告服务过,是原告违约,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房主订立的购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报酬3950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未协助其办理水、电、燃气卡过户手续,故不予支付中介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促成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买卖合同达成后即已完成了其居间义务,水、电、燃气卡等的过户移交手续不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系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事宜,属于被告与原房主之间有关房屋买卖的从合同义务纠纷,与本案居间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即依据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故被告的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在判决中也做出敦促:原告作为房屋中介从事房屋居间交易,不仅要在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上下功夫,更要在居间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与辅助作用,不但要敦促双方尽快完成过户交易,更要监督双方诚信交易、履行好房屋附属物的交接手续,避免出现“交易烂尾”。虽然这些“交易烂尾”不能撼动交易本身,但也容易引发纠纷、降低信誉。若能如此,一方面维护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稳定与诚信,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自身的口碑,也更符合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服务的心理预期。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全履行。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影响则应区分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第二种情况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要求全额支付约定报酬。第四种情况是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第三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工作失误造成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第四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具有重大过错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而使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况最后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
婚前购房合同纠纷,如何避免婚后购房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有那些? 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等。 3、一房二卖纠纷。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应如何避免?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2、虽然夫妻共同买房时需要提供的证件非常多,但若想成功办理,应该注意一个都不能少;办理房贷时还需要额外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3、房屋份额分配,夫妻共同购房时,先把双方所占份额提前协定好,以免日后因此产生矛盾。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共同拥有,则双方享有权益相同;如按份分割,则需提前说明,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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