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倘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宣布解除或终止该劳动合同,则在此种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非用人单位在保持或者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续签的特殊情况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达法定的固定期限即告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在该期间内实际工作时间薪酬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合同到期忘记续期
若劳资双方所签署的合约期满后,雇主未及时提出续约申请,且仍继续使用员工业务能力时,从第二个月开始,雇主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资报酬。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雇主自使用员工执行业务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期间内未能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应当向每位员工按月发放两倍薪酬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倘若雇主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将解除或者终止双方的劳务关系,那么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款,而非赔偿金。但是,除非雇主决定维持原有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或者对其进行提升,如果劳动者拒绝签署新的续约协议,那么在合同自然终止之时,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内所获得的全部薪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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