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在我国农村地区,若拆除与安置房屋已达到五年期限且已获取了产权证书,则该类房屋具备合法销售资格。所谓安置房,乃是国家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保障被拆迁住户的权益而建造的住宅建筑。对于此类房屋的买卖事宜,建议在原户主的产权证书正式颁发之后,再行办理相关的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必要的交易公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在涉及到拆迁安置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上,该类房产并非必然地被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若在拆迁行为发生前,原房产已归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一般的情况下不应将其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另外的约定。
然而,如若在拆迁前,原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么相应的拆迁安置房产也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证书的登记并达到法定年限(即5年)的拆迁安置房,便可以成为合法的房地产销售对象。安置房的设立初衷在于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需求,以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涉及此类房产的买卖活动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获得产权证书之后尽快办理相关的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寻求公证机构的协助与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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