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二次抵押权利如何化分
关于房地产进行第二次抵押的抵押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如下详细的规定:在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前提下,房屋可以被允许进行多次抵押,但是担保的债权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
同时,抵押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能超过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在财产已经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的价值高于所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那么这部分价值是可以再次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再次抵押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剩余价值。当同一财产面临两个或更多债权人的抵押请求时,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分配:
首先支付抵押权登记先后顺序相同的债权;
其次是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
最后是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房产二次抵押借款怎么处理
所谓住房二次抵押贷款,即是指已被设置过抵押权的房地产,在该房地产之上,再次以其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进行申请的信用贷款方式。完成此项业务流程时,具体操作方式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在实施二次抵押之前,必须先通过贷款机构,将原先设定的首次抵押欠款予以清偿;
其次,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评估结果,再次进行抵押贷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房地产业二次抵押所涉及到的抵押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一处房产可以进行多次抵押,但是累积起来的总债权金额不能超出该房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同时,抵押人承担的债务责任也不应该超出抵押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当已经设定过抵押的财产价值仍然高于尚未偿还的债权数额之时,就可以再度进行抵押,但是新设定的抵押总金额依旧不能超越未偿还债务的剩余价值。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的话,那么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资金必须按照抵押权的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清算:首先是顺序相同的债权人,然后是抵押权登记时间较早的债权人,最后才轮到抵押权登记时间较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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