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不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赋予的相关法律条款,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不予取保候审: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嫌疑犯;2.预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犯或被告,并且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3.患上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生活的嫌疑犯或被告,以及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犯或被告。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通常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嫖娼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警方能收集充足确实凿的证据,证实涉案人为获取金钱或财产利益,采取出让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有违公序良俗的不当性行为,那么便可判定其涉嫌嫖娼罪名成立。
然而,对于嫖娼行为的认定,绝非仅仅依据涉案人的供词即可定论,还需综合其他各方面的证据,比如与案件相关的现场物证或书证;亦或是能够清晰反映卖淫嫖娼行为的视听资料;
再者,若有介绍或容留人提供的证言作为佐证,也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首先,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还可能伴随有另外附加刑罚的人;其次,按照预测将会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人;再者,如果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后,如果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人。对于那些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通常情况下将不会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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