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取保候审与缓刑的判罚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但从取保候审的事实中仍可推测出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真诚悔过之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后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诸多条件。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其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以取保候审,这或许暗示着他们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即他们可能不会面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罚。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必定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是否给予缓刑的判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悔过表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对社区的影响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给予缓刑的判罚,它仅仅可能成为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的一个参考因素。至于最终是否给予缓刑的判罚,则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虽然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取保候审可能意味着涉案人员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他们有可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而缓刑的适用条件则主要包括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当事人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环境并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方面。尽管取保候审可以作为衡量是否给予缓刑的因素之一,然而,对于缓刑的具体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考虑。最后的裁决权力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