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侦查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如若发现有任何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应承受刑事问责的处罚,那么相应的后果便是撤销案件;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正式逮捕的话,则必须立即释放他们,并发给其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原审批逮捕此案的人民检察院通告相关信息。2.当涉及到撤销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的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后,再着手撰写撤销案件报告。类似地,对于由检察机关自行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查明该被告并不应负刑事责任,那么也能通过决议来撤销案件。对已经做出的撤案决定,相关部门应另行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明示法律意义。同样的,在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关于撤销案件的决定之后,也应该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呈交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和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何获取合法且公正的法律援助呢?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若无辩护人或代理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据法定程序通知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派遣辩护人员。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经济状况不佳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聘请辩护人时,他们本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均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申请者,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全面的辩护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侦查阶段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任何情况显现出犯罪嫌疑者不应该受到刑事责任惩罚,那么相应的处理方式就是撤销案件。例如,当涉及到的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正式逮捕时,就需要立刻执行对他们的释放指令,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与此同时,还需向最初批准逮捕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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