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意向金是有时可被转换为定金的有效条款,当事人可在接受意向金并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其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若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以担保其能够顺利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若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而未能成功签署该合同,应按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但若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特殊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且开发商需将此定金原封不动地还给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
关于购房意向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购房意向金本质上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它的存在基于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约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初衷乃是为了激发购房者的购买热情并提供相应折扣优惠。
因此通常情况下,缴纳的购房意向金将被默认为未来支付房屋全额价款之一部分。若购房过程未能顺利完成,该意向金应予以无条件地退还予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意向金具有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定金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同意收取意向金之后,签署合同时明确将此意向金定义为购房合同的定金。该项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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