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通过调查与审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因此,如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且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或者经调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就应该得到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不起诉取保候审结束了吗
是的,检察机构有权通过做出“不起诉”的决策来结束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和起诉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证据缺失等诸多问题,检察官有权力决定放弃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给公安局以作进一步的调查补充。如果经过多次补充调查之后,仍然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检察官必须采取决定不起诉这一行动。取缔候审措施实施之后,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那么该案件便可视为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确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倘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或者期限已满,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当事人以及相关机构发出通知。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