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是专为在特定情境之下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设定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翻供”,即推翻先前的陈述,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所作出的供述发生了变化。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权利,其中便包含了更改自身供述的可能性。然而,这种供述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比如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供述产生的合理质疑。若翻供缺乏合法性依据,或者可能引发干扰司法公正、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等不良后果,则往往无法得到许可。因此,取保候审之后能否进行翻供,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翻供具备合法性理由且不会对司法程序带来负面影响,或许可以考虑实施。反之,若翻供缺乏合理依据或者可能阻碍司法程序,那么翻供将难以获得批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允许翻供,应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后想翻供怎么办
在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倘若在此前并未真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犯罪事实,那么在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仍然需要诚实地去交代清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承认事实或改变口供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若没有相关证据作为依据,那么法院便不会采纳您这一次改变的陈述。
此外,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原先的供词进行了变更,且法院经过核实之前的供词是真实可信的,那么被告人就无法被认定为自首者或是坦白者,也无法因此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再者,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应该以其他的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口供。也就是说,只要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无论是否有口供,都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处罚。但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仅仅只有口供的话,那是不足以直接定罪和处罚的。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开展过程之中,取保候审乃是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而特别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内,相关人员享有改变原有供述的选择权,然而,在此类行为实施之前,必须能够提出带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比如针对案情出现新的证据线索,或者对于原先所作供述存在合理的疑虑等情况。如果翻供缺乏充足的合法性依据,或者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潜在的阻碍影响,那么这样的申请将不会得到批准。至于是否准许进行翻供,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最终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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