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强奸罪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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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决定是否起诉强奸犯罪时,检察机关可能因以下原因选择不予追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超出追诉时效或不满足刑法特定条件。这些决定需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评估。若决定不起诉,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检察院对强奸罪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一、检察院对强奸罪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在涉及到起诉强奸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不予追究的情况也许包含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如下几点原因:

1.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若是检察官认定所主张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实涉案被告者确实有犯下此罪行的嫌疑,则他们便很可能选择不再继续追究下去。

2.事实模糊不清:若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争议,以至于无法明确判定被告者是否真的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因此决定不予起诉。

3.适用法律不当:倘若检察官发现适用法律出现错误,从而导致无法对被告者进行有力的指控,那么他们也可能会选择不再追究。

4.超出追诉时效期:如果强奸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选择不再追究。

5.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强奸行为并不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情节,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选择不再追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要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他们应该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阐述理由,并且告知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检察院对强奸罪什么条件不起诉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检察院可能决定不对强奸罪提起公诉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阶段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其次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再者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是受到侵害的被害人选择原谅犯罪嫌疑人,并且与之达成了和解协议。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犯罪行为就此得到了豁免,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而已。倘若日后证据得以补充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那么仍然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确定对某项强奸罪行是否提起诉讼,检察机构可能会由于多种因素而选择放弃追究责任,例如证据缺乏确凿性、案情事实不明朗、应用法律存在偏差、超出法定期限的追诉期或者无法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要件等。这类决策不仅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言证据,还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比较。至于决定不提起公诉时,应向涉案人员阐明具体的理由以及他们所拥有的申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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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检察院要公诉吗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则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已被详尽查证清楚,且各项证据确实无误、充足完备,依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之际,便应当依法作出起诉裁定,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基于以上解读,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强奸罪行,倘若检察院已然明确查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详细过程,并掌握了确凿无疑的证据,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理所当然地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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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检察院不批捕,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检察院起诉的强奸案打无罪可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可能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A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
第一款对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
第二款对奸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罪。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
(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2)必须具有奸淫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只要与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本法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本条
第三款规定了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案检察院起诉后不起诉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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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通信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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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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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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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强奸罪案时,检察机关将依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通常情况下,强奸罪的量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裁量。司法机关将审慎权衡包括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被害人均龄状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忏悔表现等各项相关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大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则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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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
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案里的一般问题
(一)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对于,刑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男性的;
(2)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内,才可以构成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罪,但确切的说属于:罪(未遂)。比如一男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罪的问题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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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定罪但“婚内”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罪”追责。A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但与普通“”并无本质区别。
强奸案一个月了到检察院了还能庭外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案一个月了到检察院了还能庭外调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庭外调解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前的调解。类似于一场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
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调解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大部分的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主要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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