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被列入犯罪行列表或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部门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力对其进行初步的拘留审查。这种刑事拘留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畅有序地进行,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罪恶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导致了刑事拘留本身的司法违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刑事制裁吗
刑事拘留并非广义上的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进一步犯罪行为的发生,防范潜在罪犯逃逸以及防止他们自残自杀等行为。
然而,刑事处罚则是指个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需接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过现行且适用于所有场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所明确的规定,当一名个人被正式列入犯罪行为的清单,或者其涉嫌参与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享有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初步拘留审查的权利。此种刑事拘留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有序地推进,同时防范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从事其他形式的非法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刑事拘留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但同时也必须意识到,这一措施本身就带有司法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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