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对于已被羁押的人士,若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羁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审核。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出审批申请的期限可予以延长,最长可达一天到四天不等。针对那些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的重罪犯,提出审批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在被羁押之后,可能需等待审批审核,如若审批通过,便有可能面临逮捕并继续接受调查。具体的羁押期限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的推进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强奸罪拘留多久判刑
这项裁决取决于公安部门的调查完成速度以及刑事诉讼的处理流程。对于强奸罪行这类刑事公诉案件而言,一般的司法实践要求,法院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则可延长至六个月乃至一年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检机关向法院提出逮捕被告人请求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工作日以内,但基于特殊情形,该期限有条件地延展至四日或者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涉嫌强奸罪名的被告而言,其被羁押的时间长短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状况,可能会在数日至一个月之间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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