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后法院还能判给他人吗
将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后,若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这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利。
然而,若该房屋属于抵押人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则人民法院仅可对其采取查封措施,而不得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涉案房屋,并且可以在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房屋抵押后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在房产抵押期间,权利设定者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居住权的设立并不具备对抗抵押权人有效行使抵押权的效力。若设立居住权导致房产价值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为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期间,如若司法决策在最终阶段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这并不损害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利获得补偿的能力。然而,如果该抵押房屋属于抵押人赖以为生的基本居所,那么法院在处理时仅能进行查封措施而无法强行执行。尽管如此,法院依旧拥有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查封的权力,而债权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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