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要签几次就无期限
在员工加入公司之际,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必须依法签署劳动合同。通常来讲,经过两次劳动合同的签定后,将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若劳动者提议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未曾提出设定固定期限的要求,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一,劳动者在同一雇主处连续服务满十年以上;
其二,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公司搬迁至异地的情况,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迁址这一行动本身对劳动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倘若搬迁使得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形下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那么便满足了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提出解除雇佣关系,同时他们还能够主张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公司地址的任何变更,均应视为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单位必须得到个人的明确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单位即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对此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然而若判定虽然存在搬迁行为,但是结合多方因素,劳动合同仍然具备履行的可能性,这时的搬迁行动并不符合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标准,当事人通常需要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约。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导致雇员离职,则难以获得此类情况下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进行地址变更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金。
新入职工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经过两轮签订后,通常会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然而存在两种特殊状况:第一种是员工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超过十个整年;第二种是连续签署了两个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内员工并没有发生任何过失行为。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如果员工并未主动提出设定固定期限的要求,那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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