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损失费保险公司赔不赔
当涉及到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进行理赔时,若肇事方已经购买了强制责任险(简称“交强险”)或者第三者责任险时,若受害人基于被损毁车辆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暂停运营损失,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请求的话,那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者侵权赔偿责任人便成为了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方。而营运性损失则被视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遭受的营运损失是由于被损毁车辆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所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其所能承受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方也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此,具体的赔付金额还需依据车辆所投保的险种来确定。
首先,我们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对于有责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设定为2000元人民币,而无责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则为100元人民币。这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营运损失费怎么认定
关于出租车停运损失应如何计算标准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首先,必须由实际收益人就其所承受的具体损失提供不可辩驳的证据。
其次,既然司机的收入往往以误工费用为主要表现形式,那么在计算停运损失时自然也应该将此元素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须予以修复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性赔偿;若因上列行为而导致受害者承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侵权方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那么对于营运经济损失这一项目,应被视为财产损失的类别。此时,该项损失将会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障范围和额度之内进行赔付,而如果赔付金额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剩余部分将由责任方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责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而无责赔偿限额则为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