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政案件起源于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则该地属于该案的法定受理法院。
其次,若案件经过了复议程序,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自行决定在其辖区内指定若干个人民法院来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对于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而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第二,如果是因为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那么这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用在民事诉讼吗
在我国,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之时,对于其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法律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庭审判流程、调解工作开展、诉讼程序中途停止、诉讼程序提前终止、简易程序的适用、执行工作开展等具体事项,以及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均可参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地域审判权的一般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全权负责审理。然而,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日常居住的地点并不一致的话,则该案件将有可能由常常居住之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及审理。此外,对于那些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性质的案件中,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特别设定的程序和规则,也可以设定为例外处理方式。这些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性和高效性,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