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是否允许取保候审
的确如此,检察院在符合既定条件时有权核准实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强制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工人在确保不会规避侦查、控诉以及审判活动的前提下,无需在羁押状态中等待审判结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及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中国法制系统内,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批准逮捕的行为;
然而,对于刑事拘留措施的具体执行事宜,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尽管如此,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仍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拘留申请,而实际的拘留行动则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九权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依法享有决定是否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使涉嫌违法者在等候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免于被监禁,但需确保其不会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院与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