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务员选择提交辞呈、被解雇并重新投入到企业员工行列中参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在此之前在国家机关中的工作年限,可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并需被合并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之中加以核算。因此,当公务员选择辞职并寻求新的职业机会之后,他们可以通过其所在公司申请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注册手续,接着再携带着作为公务员时的工作档案,前往本地社保中心所设的两处确认办公室,对原有工作年限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工作。如此一来,便能够顺利地将先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环境。
然而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在于,无论公务员前往新的任职单位还是选择自行将档案托管给第三方机构以便缴纳五险一金,他们都只能办理新的社会保险,而无法再享有曾经身为公务员时期的医疗保障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务员辞职住房公积金还有吗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在离开原工作岗位之后,其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有权利获取的那部分。然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宜并不是那么随意的,必须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总而言之,若因离职或被解雇等原因导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且个人户籍并非落在当地的工作者,亦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并不再继续参与,那么他们就具备了申请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积蓄以及相应的利息进行注销的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务员在因离职或者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公务部门之后,他们所服务过的具体时间长度将被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要的年限。因此,公务员可以将自己的正式工作履历档案移交给本地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审核,以确定这些服务年限是否能够被视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在此过程中,公务员还可以顺利地完成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还是在其他第三方机构中,公务员都不能再继续享受到过去的医疗保障福利待遇,而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新的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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