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财产混同法律规定
在评估一家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其股东的独立身份是否存在混淆时,最为关键性的判断准则为该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决策能力并拥有独立的资产权益。在进行此一评断时,我们需要对如下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当股东公开地未支付相应费用便利用了公司的资财,并且在财务记录中没有对此予以清晰的标注;
(2)当股东使用公司的资金去偿还他们个人的欠款或将公司的资金分配给与其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合规记载时;
(3)当公司的账本与股东自己的账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变得难以分辨时;
(4)当股东自身获取的收益和公司赖以生存的盈利不能够被划分清楚,从而使得两款利益变得模糊不清时;
(5)当公司的财产被登记在股东名下,由股东自行占有并支配使用时;
(6)人格混同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然而,若能提供公司的财务记账凭据、银行水流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记录等有效资料,用以表明公司与股东存在的所有资金流动都已被详细记录下来,而且股东与公司的账户是各自独立分开、互不干扰、易于区分的话,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会视之为构成人格、财产的混淆。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认定财务混同
财产混同系指债务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将自身之财产与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互相掺杂、融合,进而使得原本清晰明确的产权性质变得模糊不明,致使用于偿还债务的可用财产形式显著缩减,以达到逃避直接强制执行相关财产的目的。财产混同行为无疑是对分离原则的严重违背,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财产的隐秘性增强、非法转移现象频繁发生以及被股东个人私自侵占、挪作他用等不良后果。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完全相同或者无法区分,同时也可体现于公司与股东利益的紧密结合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评估企业的独立人格与其股东的独立身份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时,主要依据在于检查该企业是否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制定及拥有独立的资产权益。倘若股东没有通过支付相应对价便无偿占用公司资源、以公司财产代为偿还私人负债或者向与其有关联的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公司与股东的会计账簿未能明确区分、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无法清晰界定、以及公司财产遭到股东非法侵占和滥用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人格和财产的混淆。然而,如果有充分的财务数据证实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流动有着清晰的记录并且双方的账户相互独立,那么通常就不会出现混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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